本报报道被提交法庭用作证据,消费者以此证明,啤酒厂家没有切实履行延期兑奖的承诺,以及相关启事未能有效实现广泛告知。
今年的抽奖活动去年就已过期,温州双鹿啤酒的荒唐有奖促销,曾在瑞安市引发过消费纠纷(本报4月4日予以报道)。而在之前,温州市区的另一名消费者则选择诉讼方式,状告英博双鹿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企业就欺诈行为赔礼道歉。《市场导报》获悉,当地法院目前就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消费投诉“此起彼伏”
今年3月13日,瑞安的消费者张某向工商部门投诉,他所购买的几箱双鹿啤酒(特爽,620ml/瓶),出厂日期明明为2008年2月。但饮用后,瓶盖内的提示分别为“奖励壹元·活动兑奖·截止日期07.12.30”或“谢谢品尝·活动兑奖·截止日期07.12.30”字样。
今年生产的啤酒,怎么兑奖在去年就结束了?张某带着几个瓶盖找到店家兑奖,果然被对方以过期为由拒绝。
瑞安市工商局马屿工商所介入调解之后,双鹿啤酒的经销商向消费者赔偿了10箱啤酒。
张某的这一遭遇并非孤立事件,就在该起纠纷发生之前,温州人叶茂良已就此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啤酒生产厂家,英博双鹿啤酒公司兑现奖励,并赔礼道歉。
是否欺诈成争执焦点
叶茂良告诉《市场导报》记者,2008年2月,他以24元购得“优制双鹿啤酒”一箱(2008年1月9日生产)。事后发现,有5个啤酒瓶盖中了“壹元”的奖励,但当他去兑奖时,被告知兑奖期限已过,因为瓶盖内显示的兑奖截止日期为去年12月30日。
叶茂良以此认为,啤酒生产企业的行为是典型的消费欺诈,故要求其兑现5元的奖励,并停止生产销售无法兑奖的啤酒,同时在媒体上刊登书面道歉。此外,叶还要求赔偿因诉讼引发的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共计1元。
针对消费者的质疑,英博双鹿啤酒公司辩称,“揭盖有奖活动”原定于2007年底截止,后由于活动广受消费者欢迎,并且由于销售量超过预期,因此公司发出通知,将活动延期到2008年6月30日。并且重新印制了海报,要求各经销商广为张贴。
英博双鹿啤酒公司认为,他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兑奖,公司还于今年3月8日,在当地晚报上发布了启事,因此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也没有欺诈的行为。
原告诉请多被驳回
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要求兑现5元奖励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故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英博双鹿啤酒公司所提供的重新印制的海报,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则不予确定。
鉴于公司已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声明,兑奖不受瓶盖内的截止时间限制,瓯海法院因而指出,原告要求停止生产该批啤酒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瓯海法院还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刊登书面道歉,支付因诉讼引发的相关费用1元也没有事实根据,因此不予支持。
在今年4月下达的判决中,叶茂良被判承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
尽管诸多的诉请被驳回,但叶茂良坚持认定厂家在此活动中的不诚信。他告诉导报记者,根据厂家的事先承诺,奖励直接在零售店兑现。而当他就此较真之后,却被告知要赶到较远的一处地点后才能兑奖,而来回哪怕坐公交车,费用都得花上8元钱。
火柴盒般大的启事
能否做到广而告知
因不服一审判决,叶茂良随后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瓯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他认为,英博双鹿啤酒公司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后,又设置兑奖障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规定,应认定为欺诈,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
在上诉状中,叶茂良指出,他早于2月份就提出交涉了,但英博双鹿啤酒公司却在2008年3月8日才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启事。而这一时机颇让人产生联想,因为法院刚于3月3日受理了案件。
“如果活动是真正的延期,这样的启事早该发布了,即便不能选择更早的时间,但至少在接到投诉后就应该立即补救,但公司选择在成为被告后,显然是迫于无奈,只是为了应付诉讼而已!”
叶茂良特别指出,所刊登的启事仅仅只有一次,而且启事的刊登版面只有火柴盒面积大小,且该启事“淹没”于整版的“分类信息”之中,根本无法有效地实现广泛告知。
在诉讼中,本报关于瑞安市工商局调解一案的报道,被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如果厂家为活动延期重新制作了海报,且要求经销商张贴并切实兑现奖励,如果双鹿公司在媒体上的启事实现了广泛告知,瑞安消费者的投诉还可能发生吗?叶茂良提出疑问。
导报记者了解,瑞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曾就此案有如下认定:“在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3月7日,即在原兑奖截止至启事发布之前,厂家没有明确地公布活动延期,之后也没有将该启事及时通知经销商,导致经销商对中奖消费者不予兑现”,由此确定了厂家的责任。
“之所以我的索赔金额只有象征性的1元钱,因为此次诉讼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叶茂良称。
7月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相关讯问。英博双鹿啤酒公司的代理律师不愿就此事接受采访。法院将作出何种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