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奶业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将生鲜牛奶收购和乳制品加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河北省奶业条例》突出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畜牧兽医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奶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奶业发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奶业管理没有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都管却又都不管,工作中常常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
二是加大了对生鲜牛奶收购的监管力度。为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鲜奶生产,应当有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挤奶前按照规程对牛体和挤奶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生鲜牛奶挤出后在二小时内降温至0℃~4℃保存,不具备降温保存条件的,应当及时交售到生鲜牛奶收购站,储存、运输生鲜牛奶应当使用不锈钢等不易造成生鲜牛奶污染的容器。关于鲜奶质量的监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定期地对生产中或者生鲜牛奶收购站收购的生鲜牛奶的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抽查检测,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抽查检测结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中介性质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相应资质认证后,开展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活动。
三是加强了对乳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为维护乳品加工市场秩序,杜绝不规范厂家一哄而上,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置了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求有稳定的奶源基地,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依法取得乳制品加工的有关证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设施等。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收购和销售掺杂使假、过期变质等质量不安全的生鲜牛奶和乳制品,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条例第三十六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制定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高乳制品质量。三十七条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奶粉、液态奶等乳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乳制品的包装应当符合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使用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签通用标准。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三十八条规定:销售乳制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冷藏措施。禁止销售无证加工、掺杂使假、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乳制品。三十九条规定了乳制品的销售事项,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生产环节建立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
《河北省奶业条例》的颁布实施,在河北省奶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对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鲜牛奶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奶业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