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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质监局:举报食品添加非食用原料可获500元

时间:2008-09-22 11:01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粤质
    昨日(21日),广东省质监局通过媒体呼吁,对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特别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市民请拨打12365举报,质监局将进行查处,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其中举报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每个奖励金为500元,或者按实际罚款百分之十以下的金额奖励。

  举报五大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举报下列五大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奖励:

  (一)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二)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五)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

  对于上述行为,市民可通过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质监部门举报。举报情况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获得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金最高达30万元

  根据奖励办法,举报的生产点属于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举报人可获得500元的奖励金。若查处的生产点有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每个奖励金300元。如果按罚没款计算奖励金高于上述情况的,根据情况给予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每起案件的奖金不超过30万元。

  质监局表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举报人也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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