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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出组合拳

时间:2008-10-29 11:23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张新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集中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严重影响。为给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10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悉,《条例》中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条例》共8章6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这部中国政府为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门颁布实施的法规中,对于乳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许多新的监督手段。

  该条例的公布及施行,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品生产、乳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婴幼儿奶粉实行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条例》中特别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制度,只要发现奶粉中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成分,该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条例》指出,制定的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要保证奶粉中含有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为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该条例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生鲜乳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

  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了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符合建设规划布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为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的经营行为,《条例》还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不得收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生鲜乳,并建立、保存收购、销售及检测记录,保证生鲜乳质量。生鲜乳收购站在贮存、运输生鲜乳时,应当符合冷藏、卫生等方面要求。

  同时,为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通报,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协会和奶农代表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此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规范生产经营实行“黑名单”制度

  《条例》中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该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为了进一步严格领导责任,《条例》规定,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监测评估和政策性保险制度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要求,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条例》还提出,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与此同时,该条例指出,国家应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乳制品生产需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提出,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从而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反之,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还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

  同时,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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