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重点做8方面修改,政府可责令召回问题食品
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
民以食为天。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人们在为“三鹿奶粉事件”痛心的同时不禁要问:用什么才能保证我们最基本的需求———吃得安全?食品安全立法能否防止“三鹿奶粉事件”重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23日指出,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针对免检制度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中国产品免检制度始自1999年。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原本是减轻企业负担,但具备免检资格的三鹿奶粉日前却发生了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国务院于今年9月18日,废止了对于食品的免检制度。
1 抽检制度
应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修改原因:三鹿集团曾是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奶粉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有关人士表示,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监管部门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在质量安全面前,大小品牌应该一视同仁,对大品牌的监管甚至应更严,因为品牌产品影响力越大,受影响的人也就越多。
草案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2 全程监督
各部门强调沟通配合
修改原因:“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发现,问题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发生后,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却不明确归哪个部门监管,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
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3 预警机制
强化风险监测评估
修改原因:有媒体报道,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9月份才开始作为一个问题来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
草案修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卫生部门要及时调整风险监测计划,监测风险苗头;同时强调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后续检验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4 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统一标准
修改原因: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包括农产品(13.28,-1.20,-8.29%,吧)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行业性的标准组成。
针对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据介绍,现行的一些规定如馒头必须是圆的、元宵直径必须有多少厘米,像这样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没有作用。
草案修改: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5 添加剂
禁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修改原因:三聚氰胺是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这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是导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三审对食品添加剂做了相应规定。
草案修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
修改原因: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甚至规定报告必须在多少小时内进行。但“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关方面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草案修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重大事故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涉及两个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召回制度
政府可令召回问题食品
修改原因:三鹿集团从今年3月份开始就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集团也开展了一些调查,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直到9月份三鹿集团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发现自己的食品有问题就应当主动召回。销售的经营者发现问题,就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召回。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 本报记者 杨华云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