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陈某某、周某某在喝啤酒时发现酒瓶内有玻璃碴,于是先后七次到啤酒厂索赔。二人不仅拿着内有玻璃碴的啤酒瓶作为证据,而且带上了起诉书,以上法院起诉败坏厂家名誉为由,同时以“三鹿奶粉”为例,要求啤酒厂赔偿5000万。啤酒厂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报警,二人被抓。12月2日,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像陈、周二人这样的消费者买到不合格商品或是遭遇产品责任事故,导致财产、健康甚至生命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形比比皆是。消费者愤而索赔,本是天经地义,理应受到更多法律保护,为何索赔无果,反而被判有罪?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在维权的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索赔还是敲诈?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行为的基本特征就是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付财物。而胁迫的手段并一定是非法的,比如,在知道对方的行为违法时,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而勒索财物,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以此来分析陈、周二人的行为,如果厂家不赔偿5000万,此二人就上法院起诉,败坏厂家名誉,这种威胁、恐吓在形式上基本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可以看出,消费者依法维权和敲诈勒索之间,很多时候只有度的差别。
维权之“度”
那么,如何恰到好处地把握两者之间的度呢?首先,消费者索赔不能超出权利范围。如果消费者只是想要得到应有的合法赔偿,经营者本来就负有给付赔偿的义务,即使其在胁迫下基于恐惧心理交付了财物,也不能说有财产上的损失,消费者自然也不能被定以敲诈勒索罪。在这里,索赔数额成为关键因素。
依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的人身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赔偿数额以损失为准。这里的损失,包括了医疗、误工、伤残补助甚至精神损害等,虽然不要求绝对精确,但也不能相差十分离谱。陈、周二人喝酒喝到了玻璃碴儿,就要求厂家赔偿5000万,显然超出了其合法索赔的权利范围。
其次,消费者采取的索赔行动具有必要性。虽然任何一个消费者在索赔时都不会心情愉快,但也应尽量保持心平气和,以理、以法服人。遇上蛮不讲理的经营者,消费者表示将采取其他手段,比如向工商局举报,向媒体曝光,向法院起诉等等,来迫使经营者赔偿,往往是维权的有效途径,属于合法的索赔方式。但如果消费者主观意图不是为了弥补自身损害,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如此“维权”,就成了以索赔为名,行敲诈之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