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同意办婚宴的顾客自带酒水,却未提供开瓶服务。为此,新人拒付餐费,被酒店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认为新人在当时未提出开瓶要求,判决他们支付婚宴费用。
2009年4月2日,新郎曹先生与融金酒店签订婚宴合同,约定了7桌婚宴,曹先生支付了4650元定金。5月23日,曹先生在该酒店举行婚礼,总费用为18550元,但剩余的费用曹先生却一直没有支付。酒店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曹先生支付婚宴费13900元,并给付滞纳金2780元。
曹先生称,婚宴上自带了7箱啤酒,每桌一箱,但服务员却一瓶酒都没给开。酒店曾表示愿意减免部分餐费,但后来又反悔,因此他不同意按对方要求的金额支付用餐费。融金酒店表示,婚宴过程中曹先生及婚宴的客人中,没有人要求服务员开酒。而曹先生则认为自己带了酒,融金酒店自然应提供开瓶上酒服务。
法院认为,曹先生在接受酒店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对服务的方式提出要求,但如果他怠于行使这一权利,融金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按通常情况提供服务即可。因此,曹先生以酒店未给自带酒开瓶为由不支付婚宴费的做法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