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宣传标识
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桂林三宝”呢?围绕“桂林三宝”这个地标性的特殊称号,最近3家企业开始了明争暗抢,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前身为桂林酱料厂,以下简称花桥食品)最近备受压力,因为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公司已经成为6起案件的被告。6起案件的焦点,都集中在其生产的腐乳及产品礼盒上标有“桂林三宝”、“花桥”等称号上。
首先发难的是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今年6月,北京王致和一纸诉状将花桥食品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更改企业名称、赔偿10万元损失,并认定其“花桥”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王致和认为,花桥食品在其豆腐乳产品“香和”商标下突出标注“花桥食品系列”,侵犯了其在该类别的商标权。同时,被告的瓶身字体、颜色、图案等外观设计明显存在仿冒行为,尤其是瓶盖上的“桂林三宝”,更是和其产品完全相同,容易误导消费者。
9月17日,北京王致和又接连向南宁中院提起3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花桥食品在其店面广告上标示“老字号”、“桂林三宝专卖店”以及“桂林三宝龙头企业”等字样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予去除并分别赔偿其3万元和2万元。同时,请求法院认定花桥食品产品上标注的“桂林三宝”、“桂林三宝之一” 和“桂林三宝,三百年历史”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贬低了原告的同类产品,应停止使用并赔偿其5万元。
9月下旬,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也加入纷争行列,与北京王致和相继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桥食品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宣传语,并分别赔偿两家公司各10万元。
记者在6份起诉书上看到,原告认为三花酒和腐乳这“二宝”系特指“桂林牌”三花酒和“花桥牌”腐乳,花桥食品“桂林三宝”产品礼盒中的三花酒和腐乳标注为“桂林三宝之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店面上“桂林三宝专卖店”等字样,属于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情况作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贬低了同类产品,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一样的红头文件
面对诉讼风波,花桥食品大呼冤枉。该公司财务总监高航告诉记者,花桥食品在店面和产品上标注“桂林三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桂林三宝”是地域性标识称号,只要是桂林行政区域内,生产腐乳的企业都可以使用。
在起诉书中,两位原告均表示,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办[1992]96号),即《关于加强“桂林三宝”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内容:“‘桂林三宝’特指获得国家、轻工部优质产品奖的桂林酿酒总厂生产的象山牌、桂林牌三花酒;桂林腐乳厂生产的花桥牌、象山牌腐乳;桂林酱料厂生产的花桥牌桂林辣椒酱。”原告认为,按这份通知,“桂林三宝”是特有所指的,即“桂林三宝”中的腐乳只能是由广西桂林腐乳厂(改制后为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桥牌”腐乳,其他同类型腐乳产品不能用“桂林三宝”标志。同样,只有桂林三花股份公司生产的三花酒才能用“桂林三宝”标志。
不过,高航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桂林三宝并非特指,而是泛指。在他向记者提供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桂林三宝”原产地域的函》(市政函[2002]85号)中,明确规定,桂林腐乳厂、桂林酱料厂、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是生产“桂林三宝”的龙头企业。
高航表示,市政办[1992]96号文是桂林市政府办公室出的,而市政函[2002]85号文是市政府出的,因此后文应该比前文更权威。同时,按照后法大于先法的道理,市政函[2002]85号文出来后,市政办[1992]96号文就等于取消了,现在应该以2002年政府的函为准。因此,花桥食品公司生产的腐乳冠以“桂林三宝之一”字样并没什么不妥。
据高航介绍,原被告三家公司原来只负责生产相关产品,销售则统一由原桂林市一轻局下属的桂林实业开发公司负责,并统一对外宣称为“桂林三宝”。“现在企业分开经营销售,花桥食品自然也可以在产品上标注“桂林三宝”。
对于为何在“香和牌”腐乳下方标注“花桥食品系列”的问题,高航解释说,花桥食品公司1956年就在辣椒酱这一类上注册了“花桥”商标,而北京王致和是1958年在腐乳类别上注册“花桥”商标的。目前,两家公司的“花桥”商标都是广西著名商标。因此,自己在“香和牌”下标注企业名称“花桥食品系列”,并不侵犯对方权益。
“此外,根据《广西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在非同种、非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侵权更名等规定。”高航认为,原告多次就同一事件提起诉讼,明显有炒作嫌疑。
做大还是做强?
为什么会出现两份前后不一的文件呢?
桂林市工商局商广科一位熟悉内情的干部告诉记者,出台市政函[2002]85号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做大这一产业。
据介绍,在计划经济时期,“桂林三宝”的生产由上述3厂家完成,销售则由桂林实业开发公司负责,为了确定各自的职责,于是就有了市政办[1992]96号文。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一轻局和桂林实业开发公司相继撤消,企业也开始自主经营。
由于“桂林三宝”涉及酒类、辣椒酱和腐乳3个类别,无法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保护,桂林市政府在经过多次研究后,决定申请原产地标记来保护,同时做大这一产业。在2002年获得原产地标志认证后,桂林市政府决定上述3家企业作为生产“桂林三宝”的龙头企业,包括阳朔、龙胜等12个县作为“桂林三宝”原产地域,于是就有了市政函[2002]85号文。
这一政策确实让“桂林三宝”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记者曾在桂林的各大超市看到,不同厂家生产的“桂林三宝”产品琳琅满目。业内人士介绍说,桂林生产三花酒、腐乳、辣椒酱的企业非常多,有的生产企业甚至保存着前店后坊的格局,卫生和质量都不高。这既给消费者挑选带来了困难,也影响到“桂林三宝”的品牌形象。
专家认为,在做大“桂林三宝”的同时,桂林市政府还要着力做强这一品牌。3家企业争抢“桂林三宝”这块招牌事件,无论谁赢谁输,都给政府部门提了一个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