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药监局在其网站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拟实行6小时内紧急报告制度。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违反这一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12个月内学校或单位食堂发生两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一个县级区域6个月之内连续发生3 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时有死亡病例的,对有关负责人员按玩忽职守处理;发生在学校、单位食堂和重大会展活动中的食物中毒,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