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两个月的酝酿,《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领域的配套规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昨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今后,经营者要销售食品,必须先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领取登记执照;此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期满前依然有效。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农药残留等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未经检疫的肉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3类有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被明令禁止经营。
此外,食品退市制度也获得明确。食品经营者一旦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报告辖区工商机关。否则,工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经营。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还应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