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并实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如违反将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得到了很多食品从业人员的认可,一位食品加强企业老板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举措对保证食品安全能起到辅助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生源及原料方面加强了管理的有效度。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均会依法予以处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取得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等。据了解,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和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在此之前已领证的食品经营者,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但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
据悉,《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管理的标准从“卫生”提升到了“安全”,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各监管部门将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段许可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到质量监督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企业要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