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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颁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时间:2009-08-11 08:37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袁国礼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如果商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根据办法,申请流通许可证需要4个条件,包括要有安全的场所,有相应的消毒、通风、防腐、防尘、防蝇等设备或设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制度,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等。流通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

  办法明确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都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然后再申请营业执照,否则不得经营。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厂家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根据办法,如果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工商不但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还将不得再次申请。如果商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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