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有效期延至90天
近日,记者从中山市旅游局了解到,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投诉有效期时间从游客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而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另外,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相关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拿出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写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同时,新《办法》还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对于新法规的出台,中山国旅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投诉从此有了比较明确的反应时限和投诉流程,此举将极大提高游客的维权效率,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游客和旅游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