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胡新桥
武汉乘客黄志宏认为机票上出发日期、承运人和票价等栏目为英文而将航空票务公司告到法院一案,7日9时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使调解未果。
原告诉称,被告武汉市兰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交付的机票出发日期、承运人和票价等栏目为英文,没有对照的中文,同时没有加盖单位印章,在报销时被财务人员以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为由拒收,因此要求被告更换符合要求的报销凭证票并赔偿3.15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被告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航)签订了代理协议,只是南航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应当由被代理方即南航承担责任。同时被告强调该机票是按国际航协和国际公约印制和填写的。因此,原告起诉的主体是错误的,原告应当撤回起诉再另行提起对南航的起诉,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中,原告出示所购机票后,还特别提交了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给其作出的复函,来证明机票的内容不符合语言文字管理规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已经通知中国民航局纠正,民航局也已回函表示正在解决。
对此,被告律师认为该答复不能证明中国民航局已经通知南航更改机票。
被告还在庭审中多次强调,机票就是报销凭证。原告为此予以解释,机票属于报销凭证双方并无异议,而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填写的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原告是有权拒收的。
之后被告出示了与南航签署的《中性客票销售代理协议书(国内)》,原告认为在机票上没有载明南航的名义,因此不能定被告是南航的代理人。同时原告认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追加南航为共同被告,为此当庭向法院口头提出追加南航参与诉讼的申请。
审判员询问被告,是否能够按原告的要求更改提供机票?被告代理人称,该机票的格式和填写内容都是由南航系统控制的,自己无法更改。
审判员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表示只要机票上只有英文没有中文的现象能够改变,愿意撤回起诉。而被告认为改变机票的内容不是他们能够决定的,为此双方调解未果。
审判员在要求原告提交书面申请后宣布休庭,并表示另行择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