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蕾通讯员韩玲)敖女士在公交车上和一名男乘客发生纠纷,被对方打伤,住了12天的医院。据敖女士讲,让她深感愤怒的是,事发时车上的司乘人员仍然到站开门将那名男子放走,而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为此她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1.5万余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敖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5月31日上午,她乘坐394路公交车,在车上与一名男乘客发生纠纷,以致被该名男乘客殴打。随后,她向售票员提出“被打坏了,要报警”,但售票员却表示她不能限制乘客的自由。当车行至紫竹桥南站时,售票员将车门打开,让那名男乘客下了车。事后敖女士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颈内动脉闭塞,住院治疗了12天。
敖女士认为,她和公交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交公司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她遭到殴打时,公交公司有救助和妥善处置的义务。但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却让打她的人逃之夭夭,事后也没有将她及时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敖女士认为,公交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她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