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9月28日电(蒙鸣明 杨建林)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储户状告银行案,认定柳州市某银行监控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储户在其被他人非法改装的柜员机伤泄露个人信息,导致46万元存款被盗走,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1月,王先生到柳州市某银行广场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今年1月29日晚8时15分,王先生到该银行的ATM柜员机进行正常取款操作。次日,王先生将银行卡带在身上,出差到外地,直到 2月7日才回到柳州。
出差回来后王先生使用银行卡取款,惊奇地发现卡内少了46万元存款。他立即赶到银行查询,同时向警方报案。接案后警方从银行调取ATM柜员机的监控录像并进行调查,发现王先生的存款是被不法分子盗取。
监控录像显示,1月29日晚7时58分至8时04分,4名可疑男子在事发ATM机上拆除原有的密码键盘防护罩,安装自制假冒的密码键盘防护罩,以及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等作案设备。到8时21分,可疑男子将非法装置拆走。而在ATM柜员机被非法改装的短短17分钟期间,王先生恰好在8时15分到该柜员机进行正常取款操作,被犯罪分子窃取银行卡相关信息和密码。
随后,犯罪分子利用窃取到的信息复制成伪卡,于1月31日、2月1日和2日,在广东、上海等地大额消费、取现、转账,将王先生46万元存款挥霍一空。明白事件的经过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柜员机所属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法庭上王先生认为,他完全遵守银行的规定进行正确操作,并没有遗失银行卡与身份证等方面的任何过失,他的存款损失,是银行方面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所致,要求赔偿损失46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银行坚持认为,他们并不存在过错,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存款减少与银行的服务质量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控诉。
柳州城中区法院认为,王先生在被告银行开办银行卡,证明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监控录像可以表明,1月29日ATM柜员机被他人改装,与王先生的存款被异地冒取存在因果关系,王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取相关信息,导致存款被他人异地领取造成损失。案件证据充分表明,被告银行在履行为客户提供储蓄存款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对ATM柜员机的监控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被他人非法改装,造成王先生的存款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向王先生赔偿存款损失46万元及利息损失。
据悉,柳州近年多次发生储户因存款“不翼而飞”而状告银行的纠纷。今年6月,柳州市一储户银行卡还揣在手,卡内71万余元人民币存款却被人在境外盗取消费,储户怒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一审法院 “各打五十大板”,判决银行储户各负5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