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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长荡镇不足百米有六家“山寨银行”

时间:2010-06-23 08:19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而盐城市非法集资处置办公室工作人员最终解答了她的质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银监会来批的。而你所说的互助社不是叫这个名字,而叫‘农民资金互助社’,它是一种试点,不是由银监会审批,有各个地方的试点办法规定它。”    

  “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社”,一字之差,后者就合法地不须银监会监督?

  2009年底,江苏省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调查报告》,把它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一定区域内入社农户为主体、并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互助性农民合作组织。”

  根据《试点调查报告》,它需要经县、市、区农经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2005年,盐城市阜宁县硕集镇5位农民注册成立“硕集镇富民合作社”,自发地开展合作资金融通活动。

  2006年初,盐城市委市政府发布1号文件,要求“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2007年7月,盐城市委市政府下发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扩大试点。据《试点调查报告》统计,截止2009年底,盐城市已有试点合作社共95家,其中乡镇级81家,村级14家,包括一般村9家,扶贫村5家。

  在这股浪潮中,共有近9万农户入社,吸纳社员股金及互助金8.69亿元,投放互助金余额7.01亿元,累计投放15亿元。

  施广英的案子一审判决后,仅仅1个月时间,到2010年2月,长荡镇上类似的“投资公司”就新开到了6家。

  施广英一家认为这是这个案子的负面效应。“镇上有些头脑门路的人看‘合作社’一间门面就能赚很多钱,而且没有人管,无本万利,还不都修饰门面开张?但是经营都特别的不规范!利息很随意,放贷很随意,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很多农民的血汗钱养老钱将面临巨大风险,甚至血本无归!”

  “中国小额信贷之父”:合作社监管存在缺位

  “目前盐城市的资金互助社整体上与国家的大政策吻合,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苗头,有诸多存贷款不规范的现象。”盐城市银监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他还透露,盐城市银监局经常会收到关于变相搞存贷款业务的举报,类似的纠纷很多。但鉴于该类“互助社”主要由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管,市民政局负责登记,而未通过银监局审查,银监局也始终未颁发任何金融许可证。所以对于农民的举报,银监局并未插手,坚持“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不做任何干涉。“银监局不承认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社的金融机构地位,也就不存在进行金融监管。”

  记者问:“银监局有没有试图和农办进行协调,解决这种局面?”

  这位工作人员回答:“这是上级部门和领导的事,我不便做过多阐述。”而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利弊,他表示不好评价。

  而在盐城市民政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他们无关,让记者联系盐城市农办,随即挂掉电话。记者联系了盐城市委农办,但截至发稿前,电话多日无人接听。

  “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大体上有三类。”“中国小额信贷之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第一类是,经银监会批准,并在乡工商所注册的互助社,这样的在全国只有十几家;第二类是民间自发组织,未在银监会注册的,有1500家左右;第三类是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推行“贫困资金扶助项目”所设立的金融互助组织,截止2009年年底,此类有8000多家。”

  杜晓山说:“而盐城市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就属于第二类。”

  中国人民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教授也将该类组织定性为“非正规的农民互助金融形式”。“‘非正规’不是违法,是指不纳入银监会的正式监管体系,但是合理合法的存在。”

  杜晓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些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合作社”市场运行整体上较为正常,但存在参差不齐。“某些地区出现过资金被大户占据,呆账、坏账多等情况。”

  他比较了上面所说三类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第一类银监会批准的互助社,由银监会负责管理监督。第三类则由对口的扶贫办、财政部负责。而这第二类——自发组织的互助社监管上存在缺位,基本是‘民不告,官不究’。一旦出现问题,只能诉诸政府,由政府定夺。”

  杜晓山介绍,银监会对第二类“互助社”的态度是包容、开放的。但在运行中,地方政府、银监局对其态度不一,有所顾忌,各社发展并不平衡。

  关于合作社的金融风险,他认为:“村一级是‘熟人社会’,金融风险相对较小,但乡镇一级则需要完善机制,适当加强监管。政府、银行需要去扶持,拓宽合作社的融资来源。另外,需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属于‘民有民管’的合作金融,它对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是一个有益的补充,有效地满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政府应对其进行‘非审慎监管’,积极规范、引导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能限定过紧。”杜晓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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