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2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分析认为,该办法的出台为第三方支付行业设立了准入门槛,同时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规定涉及多种支付服务
央行在《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对于上述各种支付服务,《办法》给出的定义如下: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企业有一年申请时限
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不过,办法要求,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这意味着目前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至少有一年的申请时限。
支付机构违法规定将受处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对于支付机构,《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有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等七类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对支付机构可能发生的另外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一旦支付机构出现这些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