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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范地方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不得为融资担保

时间:2010-06-16 16:09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地方政府不得为融资提供担保

  各地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隐藏风险 要全面清理债务保证偿还和后续融资

  国务院6月10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明确地方财政担保无效

  《通知》同时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原则及相应的清理核实意见。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此项通知是在前一段时间商业银行自查的基础上,对地方平台融资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要求。明确地方财政担保无效,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应对与处理,早做准备。

  据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随着我国2008年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以来,各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向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统计口径,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在2010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在1.35万亿元左右。

  融资平台债务将分类清理

  《通知》指出,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通知》要求: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要求,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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