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 通讯员 孙国芳) 王女士去世后,其家人发现她生前曾在工行存入1.44万元钱,但他们均不知存折密码。因不满银行称他们不办公证手续就不能提钱,王女士的家人将银行起诉。近日,西城法院判决银行需将存款和利息给付王女士的继承人。
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说,王女士前年去世后,他发现妻子曾于2003年1月5日在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的储蓄所存入定期存款1.44万元,这笔存款今年1月5日到期。因家人均不知道取款密码,他们曾将此存折挂失。但他们去取款时,被银行告知须出示继承权证明手续。李先生说,他和儿子以及岳父母均为王女士的合法继承人,岳父母年事已高,不愿参加公证。因银行坚持不“放款”,于是王女士家人起诉,要求银行返还存款。
开庭时,银行称,之所以让李先生等人去办公证手续,是因银行很难确认他们是否为王女士的合法继承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这种情况下,李先生等人应向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证明书才能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不过,银行表示,如果法院确认了李先生等4人为合法继承人,银行同意支付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生前存入银行的存款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待其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先生等4名原告是王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他们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