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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银行提出松动第二套房贷可行性方案

时间:2008-06-23 10:11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马可佳
    虽然北京多家楼盘均表示,他们都在严格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40%首付规定,而且银行内部有登记联网,很容易查出贷没贷款。但记者随后在暗访中,仍发现有不少“擦边球”的例子

  银行工作人员解读:“央行制定第二套贷款政策的背景是由于近两年一些炒房团的出现,有恶意哄抬房价的行为。加上银行系统统计‘断供’比例增加,一旦客户出现‘断供’,银行只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子低价拍卖。所以制定政策针对的是炒房者,而非想改善住宅的自住型购房人。”

  不断下跌的深圳楼市,正在引发一场“多米诺”效应。

  投资性购房比例高达50%的深圳房地产市场上,部分置业者已处于深度被套的“负资产”状态。这种情况,也已经波及广州、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楼市的观望情绪在加大。

  就在深圳楼价进入下降通道的时候,央视曝出建设银行(6.08,-0.02,-0.33%,吧)、工商银行(5.14,-0.04,-0.77%,吧)、农业银行、中国银行(4.18,-0.02,-0.48%,吧)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深圳分行,纷纷对第二套房放松贷款政策。

  就此说法,《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走访各大城市的房贷市场,查看楼市政策细微变化的端倪。

  “第二套房贷”松紧不一

  6月初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在深圳一些楼盘买第二套房,还可以按第一套房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办到按揭。

  新闻播出后,深圳某银行会计部中层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证实:“对于第二套住房,我们基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已有多套住房的客户,我们会进行贷款限制。我们行在其他城市政策执行方式也非常灵活,银行放贷人员会帮助想一些降低首付和利率的办法。”

  虽然北京多家楼盘均表示,他们都在严格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40%首付规定,而且银行内部有登记联网,很容易查出贷没贷款。但记者随后在暗访中,仍发现有不少“擦边球”的例子。

  北京楼盘金色·漫香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夫妻双方一人是婚前购房,结婚后对方户口本及银行资料未婚身份未变更,则对方以未婚身份申请购房可以按照第一套标准。”而在北京丽水莲花售楼处现场,销售人员也表示:“如果第一套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第二套使用公积金贷款仍可按第一套标准。”

  随后,在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23.90,-0.75,-3.04%,吧),记者以客户身份咨询时,相关工作人员在第二套住房“变通方法”中提出了以下可行性方案:

  1.2000年以前购买的商品房,银行系统内没有记录的可以按第一套住房来算。

  2.异地购房,银行系统内没有记录的可以按第一套住房来算。

  3.共同购房,可以联合一位尚无按揭记录的人一起申请贷款。一般的做法是,两者应该是信得过的亲朋好友,并需要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购房产中,前者占有99%的权益,而后者仅占1%的权益。这样就可以在法律上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争议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据了解,对于“二套贷款”暗自松动,部分银行认为自己将执行标准底线放在是“自住”而非“投资”。而这一问题,正是执行争议的关键所在。

  2007年9月2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无论第一套房是否贷款还清,只要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有按揭贷款记录的家庭,在买第二套房时最低首付款都不得低于四成,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即贷款利率要比首套房贷利率高10%。

  据招商银行工作人员解读:“央行制定第二套贷款政策的背景是由于近两年一些炒房团的出现,有恶意哄抬房价的行为。加上银行系统统计‘断供’比例增加,一旦客户出现‘断供’,银行只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子低价拍卖。所以制定政策针对的是炒房者,而非想改善住宅的自住型购房人。”

  所以,2007年12月,央行出台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中对自住型弱势群体体现出适当保护。补充通知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上海银行副行长王世豪在今年5月份 “住房与民生”圆桌会议上也曾指出,“政府对房价的调控主要针对炒房者,对于自有住房者并没有贷款限制。”

  而到目前为止,各城市“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平均水平”统计方法和数据迟迟未见统一标准。

  上海房地局年初曾表示:如果人均住房面积小于32.2平方米,购房者即使购买第二套住房,也能享受到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北京也在2008年3月份建行、工行、深发展等三家银行在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优惠政策时,将“建筑面积26.65平方米”作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但在丽水莲花售楼处和深发展银行咨询时,对方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听说这一规定,应该还没执行。”

  如此看来,在各个执行部门不同的执行标准和力度下,极有可能出现炒房型购房者“第N套”享受第一套优惠利率而改善生活条件的自住型购房者“第二套”严格执行高利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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