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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银行强制办卡六旬翁状告银监局败诉

时间:2009-03-03 22:53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陶然 黄海声 董永文
    市中院近日终审判决老翁败诉

  六旬老翁认为自己被银行强迫开办银行卡,继而多渠道展开投诉,最后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银监局告上了法庭。近日,记者从蓬江区法院获悉,这宗官司经过一审、二审,终于有了终审结果,李伯被判败诉。

  认为被强办银行卡李伯多方投诉

  事发于2006年6月,李伯因交水费到江门市某银行开办存折账户,在办理存折过程中,该行营业员为他同时办理了银行卡,李伯也在相关申请书中签名确认。办理后,营业员按规定向其收取了手续费15元。此时,李伯认为自己年纪大不会使用银行卡,且身为退休人员有时间到柜台办理交费,不需要银行卡,要求取消该卡并退还手续费。但银行业务员认为该卡按规定已办理好手续,不能取消,如取消手续费也不能退回。

  李伯于是在同年9月向中国银行(3.20,-0.01,-0.31%)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下称“银监局”)去信投诉,反映其在银行开户时被强制要求开办银行卡的情况,要求银监局给予处理并回复。

  银监局经调查了解,于11月7日对李伯进行了书面回复,认为该银行网点引导客户开办银行卡,是让客户享受便利、多渠道的金融服务,并非强制性,如果客户不愿意接受开卡服务,可以当面提出拒绝,并向柜台营业员说明。李伯对答复不满,再次去信银监局,要求处理该银行的行为,并对该行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答复。

  此后,李伯转向江门市信访局投诉银监局行政不作为,银监局接到市信访局转办函后,再次给李伯作出了同样的书面答复。李伯仍不服,于是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银监局履行监管职责,即对其投诉在法律上给予回复,并对该银行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理。

  银监局认为,李伯要求银监局对其投诉银行的违法行为重新给予答复,实际上是对银监局已作出的答复表示不满而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以信访答复为标的的诉讼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而且银监局根据所调查的情况就原告提出的信访事项已进行了答复,依法正确履行了职责。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李伯以银行强制要求开办银行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银监会提出诉求并要求答复。”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李伯依此权利提出的要求,属于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并不属于信访事项,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法院认定银监局已履行监督管理职权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银监局针对李伯的投诉进行了调查了解,认为未发现该行存在强制要求开办银行卡的行为,并先后对原告的来信进行了书面答复,同时,督促相关银行做好原告工作,妥善处理。银监局的行为属于履行了其监督管理的职权。因此,李伯对答复不服,起诉被告银监局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伯的诉讼请求。李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伯对答复是否满意,不影响被告已‘行政作为’的认定,不能据此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法官表示,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但随着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近年来公民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特别是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有所增加,这也提醒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依法行政,并做好沟通工作,有利于“官民”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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