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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抬高准入门槛 保险中介三法规征求意见

时间:2009-07-23 09:33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
  

  为规范和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专业中介三大法规征求意见稿,相应提高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门槛。

  保监会在修订2001年发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与2007年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相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取消“一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于鼓励保险代理公司进入、服务社区等考虑,《修订稿》允许代理公司设立“一人公司”,不过,这对保险代理人吸引力不大。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进入门槛,要求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可以申请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2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可适当降低,但不少于200万元。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以注册资本或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可申请设立不超过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而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少于200万元,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而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实收货币。

  今年一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一季度,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39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各 1812家、354家、273家,分别占74.29%、14.52%和11.19%。截至3月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64.78亿元,同比增长 5.78%;总资产达90.23亿元,同比增长9.41%。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1128.69万元,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实现盈利,保险公估机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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