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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国企高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兼职

时间:2011-07-03 06:38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本报7月2日讯(记者 刘晓群)国企发展得怎么样,企业管理者至关重要。山东将对国有资产监管出台法律法规,并对国企管理者的选拔考核进行规范。未经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即使经批准兼职,也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是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针对目前个别国企存在的高官身兼数职、领取兼职薪酬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在兼职企业领取兼职报酬。

  同样,如果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还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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