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使用的三星彩电,突然之间燃起大火并烧毁,杭州萧山区一用户因此遭受了不小的惊吓并提出索赔,但厂家始终以超过安全使用期为由拒绝赔偿。然而,《市场导报》记者调查却发现,产品是否存在着安全使用期以及这一期限为多久,厂家竟从未向用户作出任何警示。
这本说明书上,用户找不到任何安全使用期提示
【用户受惊彩电自燃】
该三星用户是通过本报维权QQ(541845077),向记者述说了当时的详细经过,此前他刚刚经历了这场大火。
赵先生是杭州市萧山区人。今年2月26日傍晚,他收看了一会儿电视后,因发觉图像不太清晰,便关机去厨房做饭。但没过多久,他便察觉到隔壁似乎着了火。与此同时,其他家人也都发现,屋中的三星彩电突然起火并燃烧。
等众人将大火扑灭之后,屋内已一片狼藉。电视柜的柜面被烤焦,墙面被熏黑,电视机烧得只剩四分之一了,室内其他的不少用品也没能幸免……
“还好当时有人在家,及时灭了火,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赵先生的家人告诉导报记者,这台电视机虽说是2003年买的,有点年份了,但是它无缘无故自燃起来,还是让他们深感意外。
据了解,赵家人此后拨打了三星客服电话投诉,该公司萧山区的售后人员也到现场进行过查看,但得出的结论是三星公司没有责任。经交涉后,对方起初只同意给予1000多元的补偿,最后提出愿提供一台32寸的液晶彩电。用户对此显然无法接受,因为这远远不能弥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安全期成厂家免责牌?】
针对双方的争议,《市场导报》记者联系了三星公司萧山区服务经理盛先生。
盛经理介绍,经他查看发现,起火点为电视机里面的高压引线,因此很明显,引发自燃的原因系高压打火。他认为,这并非质量问题。
盛经理说,高压打火对于维修行业是很常见的,而且电视机因此原因自燃之前,必然会出现“吱吱吱”的响声,用户也可以闻到特殊的气味。由于用户没有及时送修,这个责任不在厂家。
“事发之前,电视机没有任何征兆!”赵先生的家人对于上述说法予以了否认,“退一步而言,即便有一点点异常的声响,作为非专业的消费者,又如何能够作出相应的判断?”
除认为用户没有及时送修外,三星公司据以否认责任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理由是,该彩电的使用时间已经超过了七年,处于非安全期了。服务经理盛先生特别指出,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曾出台过《彩色电视机安全使用期的规定》,对此方面有较详细的说明。
该《规定》指出,CRT型彩电的安全使用期最多不超过七年,超过安全使用期,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超过安全使用期的彩色电视机,消费者如果选择继续使用,发生燃烧、爆炸、触电等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生产者、销售者不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三星公司难辞其咎】
“彩电七年的安全使用期,我们根本都不知道!”赵先生及家人均表示了诧异,当前电视机超过七年仍在使用的比比皆是。
更让赵家人感到纳闷的是,《规定》早于2003年即生效,厂家显然早就知道有这一期限,为何没有事先提醒用户?
《规定》中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使用书中向消费者明示安全使用期。但赵家人翻遍了说明书,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提示。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认为,《规定》属行业协会制定的,只对协会成员产生约束力,生产厂家不能以《规定》所确定的7年安全期为限排除其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现该电视机生产厂家未依照该规定,对限期使用的产品进行有效的警示,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起由彩电自燃引发的消费纠纷,用户能否得到赔偿,导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新闻链接
被疑销售积压彩电 三星在杭曾遭投诉
杭州的杨某夫妇为办婚事曾于2004年9月购买了一台三星29A7HP彩电,但使用没多久就出现故障。从2008年3月起的近半年时间,彩电一直未能修复。期间有维修师傅上门查看并告知,该款彩电已停产,无零配件可换。
在三星公司看来,“停产”是其怠于修理的一个充分理由。但是,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即便是停产商品,其零配件的供给也至少在5年内应有保证。
此时,三星公司又辩称,这款彩电是于2001年年底停产的,已超过5年的时间,因此厂家即便不予处理,也不违反国家三包规定。
然而这样的辩解,引发了一个更大的问题。因为照此推算,消费者购买这台彩电时已停产近3年,但他们竟然毫无所知。杨某夫妇事后感到气恼,为结婚而特意购置的彩电却是积压多年的停产商品。
停产多年的商品销售时为何不告知?三星售后服务总部退换机部门的人士似乎不以为然: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一款商品的停产都要告知消费者,因此厂家没有这样的义务。
《市场导报》在披露这一事件之后,三星公司最终向消费者补偿了购机款1380多元。个案投诉终获解决,但是销售积压商品的症结何在?牵涉的面到底有多广?三星公司一直未予正面回应。
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士指出,经营者销售时隐瞒重要信息(诸如积压产品等),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显然已构成不公平交易,可以认定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