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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家用电器召回制度力争年底出台

时间:2010-04-16 13:42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第二系统是专家系统。产品的召回是需要做评估的,比如风险评估、安全评估,这些评估靠专家。建立一个专家体系,由专家委员会来讨论决定产品的危险性在哪儿,该不该召回,范围有多大,帮助政府做决策,提供咨询,提供服务。

第三个系统是建立产品的检验机构。判断缺陷最过硬的还得用检验、仪器、指标和数据,一些大的汽车检验中心有碰撞试验,毁坏性试验,发动机刹车试验,这个需要专门的检验体系和机构,同时要保证机构的公正性,最好是由第三方来做,这样才有公信力。

第四个是行政或者程序召回的管理系统。谁来主管,接到信息谁来处理,专家谁来召集,用什么方式来开会,怎么判断,什么样的程序,关键有个制度、机制,该召回的一定要召回,而且包括召回的后处理也都很重要,有的东西召回能修、能换,有的东西比如三鹿奶粉召回以后就应该销毁。有后处理的规定,同时要有监督,要执行到位,严格执法,比如对不能遵守法律法规的也加强监督和执法,要有一套体系。

所以,这四大体系我觉得是搞好召回工作的必要条件,这里面都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人员的投入,特定机构的设立,行政机关、技术机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参与,也包括媒体的关注和支持,理解和宣传,这样才能使召回健康有序,能够有效发挥制度的作用。

召回不同于“三包”

日报:召回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意义?

刘兆彬:召回的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缺陷产品的认定,对安全健康以及其他方面加强管理,通过对这些有缺陷的产品采取收回、修理、更换、退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在召回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作用,尽管在召回的案例中,美国、日本,绝大多数的召回都是企业的自主召回或者叫主动召回,但主动召回的过程也有社会调查、政府调查这些内容,大多数我们看到的都是企业的主动召回,只有极少数是政府责令和强制召回,但即使是这样,政府在召回的管理过程中,也不应当缺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个制度有效实施,否则完全由一个企业自主自愿的行为,恐怕难以达到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

目前,召回的行为90%甚至95%以上是企业主动召回的,由政府强制责令召回的不多,这是从现在各国以及我们国家召回的实际情况来看。

 

 

召回制度与一般的“三包”、产品的修退换是有区别的。“三包”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也是按照产品质量法,是企业一个法定的义务,但是“三包”往往都是个案,个别问题,比如一个电视机有问题,在“三包”期限内,可以去按照企业的承诺修退换,但是召回应当说是一个政府制定的对消费者进行救济的一个措施,有的把它叫做“后市场管理”,它的核心是围绕着安全,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出发点,召回主要是一种普遍的,或是批次批量的产品出了问题才叫召回,“三包”可能不涉及安全,但是召回不是,一定是涉及到安全,另外它是一个普遍的,对于产品来说是批量的,批次的行为。

还有,召回可能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有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标准,叫缺陷产品。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制责令其召回,发挥监督的作用。但是家用电器的“三包”规定,政府也可以发布一些政策,但可能还是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属于个别消费者和个别厂商之间的质量纠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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