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雪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读者王女士来信称:我2008年9月在美容院做双眼皮手术,并支付1000元手术费,手术后发现眼睑部(眼皮)淤血浮肿。为此在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近三千元,并留下疤痕,精神上也受到打击。多次与美容院交涉未果,请问律师我怎么维权?
潘强、杨雪律师解答:您可以起诉美容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您到美容院做美容整形手术,双方形成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因美容院未尽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眼睑受伤并留下疤痕,侵害了您的身体权、健康权。不仅违约,而且侵权,构成民事责任竞合。即一个行为引起的两种责任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
据此,您可以依据《合同法》或《民法通则》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美容院承担侵权责任,两者可任选一种。而在侵权之诉中,可以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您不仅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手术失败留下疤痕,美容不成反被毁容,使您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律师建议您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且要求美容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报记者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