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7个月后借口老婆不知情要毁约,被买房人告上法庭
卖房夫妇拒绝测谎被判履约
王宁生为卖房操作了七个月后,房子交易几近完成,买房人小林夫妇也以准房主的身份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这时,王的妻子却发函给中介说,老公是背着她卖房的,自己不知情,此桩买卖无效。小林夫妇为此将王宁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合同。庭审中,中介员工小文通过了测谎,而王宁生夫妇却自食其言,一开始同意测谎但最终却一直不配合测谎。最终,建邺法院判决王宁生夫妇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当初
写字据称老婆同意卖房
去年2月,小林和丈夫戴先生在房产家居网上看中一套建邺区的房子,于是就打电话联系了中介。中介随后带小林夫妇去看了房,看房时,房主王宁生明言,这房子也是他从开发商手里买的,目前虽然已经交付,但是开发商还没有通知去办产权证,小林夫妇要想真正拿到产权证得先等他把证办下来,然后再过户。对此,小林夫妇表示同意。
几天后,小林夫妇和王宁生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签合同过程中,小林夫妇突然想起,卖房子必须要房屋共有人同意才行,便问王宁生,他卖房有没有经过家人的同意,王宁生说老婆同意了。但口说无凭,为打消小林夫妇疑虑,王宁生当场写了份承诺书,内容是妻子李淑珍因时间原因无法到场,委托其全权代理。随后,买卖双方各付中介费,小林夫妇也向王宁生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过了七个月
卖房人老婆却说不知情
去年4月,开发商通知王宁生去收房,王宁生通知小林夫妇说,干脆你们跟我一起去,我把房子直接交到你们手上,省得以后再麻烦。小林夫妇一想也对,这跟从开发商手上买新房没什么两样了,就跟着一起去收房了。验房完毕后,王宁生结清了物业费,把新房钥匙直接交给了小林夫妇,双方还当着中介的面又签了一份补充约定,其中载明了前述事项,并约定从此以后产生的水、电、气及物业等费用由小林夫妇承担。
虽然此时还没有办到房产证和土地证,还不是真正的房主,但小林夫妇已经把自己当成真正的房主了。拿到房才三四天,他们就在小区物管处办理了装修许可证,热火朝天地装修起来。装修结束后,小两口开心地搬进了新房,就等着和王宁生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一切就尘埃落定了。但俗话说好事多磨,不顺心的事总是会在你对未来充满希冀的时候发生。去年9月,小林夫妇接到中介通知,说房子有问题了,因为王宁生的老婆李淑珍给他们发了告知函,说王宁生卖房一事她事前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不同意出卖该处房屋。
小林夫妇和王宁生的老婆进行协商,但对方坚决不同意,小林夫妇只得将王宁生夫妇一起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小林夫妇气愤地说,李淑珍在撒谎。因为去年5月新房子要办燃气新户开通手续,需要王宁生的身份证,王宁生开车带着李淑珍亲自把身份证送到了中介那里,怎么可能不知情呢。后来,王宁生提出想加价卖房,李淑珍也参与了谈判,这更是她知情的铁证啊。小林夫妇的说法也得到了中介员工小文的证实。对此,李淑珍一概予以否认,称自己从来没和老公送过什么身份证,也没参加过什么谈判。
拒绝测谎
卖房人被法院判决败诉
因为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征求双方意见,是否愿意通过测谎程序证明各自主张的真实性。对此,原被告双方及证人均当庭表示愿意。小林夫妇及中介员工小文在第一次庭审后即提出书面测谎申请,但王宁生、李淑珍经法院多次通知,就是不配合办理测谎鉴定手续。法院委托鉴定后,接受鉴定部门关于“测谎检验仅需对证人小文、被告王宁生夫妇作出即可”的建议,未再要求小林夫妇进行测谎检验,但王宁生夫妇始终没有按照法院通知到场接受测谎鉴定。
最终,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对小文进行了心理生理测试,并作出了通过测试的结论。小林夫妇对此无异议,而王宁生夫妇则认为测试过程未表明争议焦点、提问的问题属模糊性问题、小文的回答不符合常理,测试结论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效力等为由,不接受此结论。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夫妇对交易过程的陈述、举证能够与中介公司的陈述、举证(录音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人小文提供的证言通过了心理生理测试,进一步证实了房屋交易过程的真实性;与此对应,自2009年2月至2009年9月7个多月的时间里,王宁生夫妇居住在同一室,且夫妻感情正常的情况下,李淑珍却对如此巨大的家庭财产转让给小林夫妇一事概不知情,其没有证据证实,也无法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因此作出开头的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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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
可作定案参考
测谎所使用的仪器主要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俗称测谎仪,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运用它记录被测试人在回答问题时的心跳、血压、呼吸频率和深度、脑电波、声音、瞳孔、体温、皮肤电阻等方面的参数变化,然后予以分析判断,作出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如今,民事案件中对于测谎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原因就是很多案件双方分歧很大,但却都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但是,测谎必须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其结论并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而只能作为参考,法官往往要综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时还要结合一般的常识,对案件作出结论。(建法 罗双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