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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凌罡合作建房"屡走麦城" "蓝城"之梦有多远?

时间:2010-06-13 17:36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屡走麦城背后

  有媒体称于凌罡已经“五走麦城”———由于拿不到土地的开发权,北京的合作建房仍面临无地可用的尴尬境地。

  “实际拿不到地的次数比这多多了。”于凌罡平静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仿佛已经习惯了面对这样的“不成功”。

  按照于凌罡的说法,北京合作建房正式开始于2005年。那年,他建立了蓝城公司,负责合作建房项目。此后,有人开始称他为“于总”。但他对此有些抵触:“你别那么叫,叫我小于就行。”

  在于凌罡看来,他所倡导的合作建房与“AA制”的旅游并无多大差别,其中并不存在个人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而只是在众人的团结努力下,以较低的成本过上优质的生活。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于凌罡的一套房子里。除了自己以外,他还聘请了两名工作人员。现在,他把这套房子卖了,办公地点也随之换到了一间出租屋内。

  尽管看起来是个“大工程”,但于凌罡理想中的合作建房是简单而安全的,与“集资建房”有着天壤之别:大家通过开会完善他提供的项目方案,认可的人只要以实名制通过验资、签订合作协议就可以参加合作建房;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人,如果项目流产,合作者的资金会全额返还;每月的会议都会公示账目,合作者一同审核。

  但是,从新中街1号地,到芍药居甲2号地块,再到工体4号地……只是“拿地”这个环节,合作建房就卡住了,不能按照于凌罡设计的轨道运作下去。

  首先,是资金问题。在地价几乎占到房价的一半以上,前期怎么找钱始终困扰着于凌罡;其次,在于凌罡看来,土地供应的渠道还不够顺畅。

  而最让于凌罡伤心的,还是与合作者的沟通与互信问题。

  于凌罡说,依据他提出的要求,合作建房的团队必须每个月开两次会,进行方案的完善或者是账务的审核,但经常有人无故缺席会议;也有一些合作者希望他承诺的房价可以再低一些,于是反复磋商,从而耽误了很多时间;而找来地产商买地的行为,被一些人认为是他被“招安”,捞取了个人利益,也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于凌罡说,“很多人好像患上了选择性失明”,只能看到房子,却看不到他的付出。这让他有些恼火,“五年前,我的脾气比现在和气多了……现在很有戒心。”

  为了合作建房,原本悠闲的于凌罡也开始了四处奔波的日子。“每天出去跑”,“有时一天只睡四个小时。”他的弟弟也曾对他直言,合作建房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总而言之,我就是个‘傻子’。”于凌罡无奈地说。

  “蓝城”的距离

  业主维权人士舒可心曾把于凌罡的合作建房比喻为:“一群孩子的实验。”当《法治周末》记者提起这句话,于凌罡眉毛一提:“这本来就是个实验啊!”

  在合作建房背后,于凌罡还有一个“终极理想”:建造“蓝城”。其实,“蓝城”的想法在先,合作建房在后,这与一些媒体的报道恰恰相反———“他最初的合作盖楼计划已经演变成了‘蓝城计划’”。

  “‘蓝城’的意思是线性城市,由线型交通结构连接生活区组成,英文是LineCity。”令记者惊讶的是,于凌罡说早在1988年,自己就开始想这个问题。那年,他才15岁。

  而之所以年少时的他有这样的想法,与他的母亲遭遇车祸过世有莫大的联系。于凌罡觉得,轨道交通能在保证出行效率的前提下,把车祸的发生率降至最低。于是,他一头钻进了图书馆,大量阅读了城市规划方面的书籍,“我在北图读了六年”。

  现在,当“蓝城”的想法越来越清晰时,“想为去世的母亲做点什么”的于凌罡已年近不惑。但20多年来,他从来没有觉得“蓝城”是一个梦,从规划,到开发,再到运营,说起来头头是道。

  而尽管“线性城市”的名称早已有人提出,但于凌罡说,“蓝城”的一整套方案绝对是他的原创。在博客上,他用一组数字说明了“蓝城”的优越之处———“人均占地节约五倍;交通能耗节约十倍;建筑能耗节约五倍;施工扰民一劳永逸;实土绿化率超过55%”。

  为了心中的“蓝城”,于凌罡写了很多“提案”,并多次向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汇报”自己的构想。他清楚,靠个人的力量无法建造“蓝城”,“只有政府有这个力量”。而“如果我不去推这个事,‘蓝城’肯定要晚实现很多”。他对记者说。

  于凌罡的一位朋友开玩笑说,“蓝城”之所以难以实现,就是因为名字没起好,“‘难成’嘛!”

  “在你看来,‘蓝城’离我们还有多远?”《法治周末》记者听完于凌罡的描绘,忍不住发问。他马上回答:“这不是我说了算,是大家说了算。”

  -记者手记

  如果真有如于凌罡描绘的“蓝城”,毫无疑问,这会成为大家的向往之地。但作为“蓝城”的试验田,合作建房却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2003年8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合作建房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执行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此外,2007年3月,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曾提出,要警惕一些人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如此看来,合作建房“看起来很美”,但做起来还需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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