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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消防条例9月1日实施 出租房不达标要受罚

时间:2010-06-13 15:18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省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消防总队一一解读了其中的亮点。

  公众聚集场所需配疏散引导员

  《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并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

  解读:这一举措,苍南3年前就在全国第一个这么做,当时叫“安全避险引导员”。从火灾事故教训看,公众聚集场所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这些引导员要做的,是在火灾中救人。比如,在充满浓烟的房间里,查找救护对象,穿过火区时,要先把被救人员的头部包好。

  出租房不符标准要受罚

  《条例》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2000元-2万元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200元-2000元罚款。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解读:出租房火灾隐患突出、亡人火灾多发,很大程度上和出租房屋管理不规范有关。以前,消防部门无权对住宅内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这次《条例》还明确了房东和承租人的消防义务,这可看作是破解这一难题的破冰之举。

  编外消防人员可参与执法

  《条例》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解读:编外消防人员,是浙江从2006年开始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目前全省有1000多人。他们参与执法,主要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

  备忘

  1.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或有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可中止供电。

  2.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2万元罚款。

  3.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可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都市快报 蒋孝辉 叶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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