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框架协议,天津市人民政府致力于创新土地监管手段,自2010年起,在全市实行违法用地治理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制度。近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定了《落实治理违法用地共同责任协议书》,并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违法用地监控工作的函》(津国土房监函字〔2010〕176号),将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违法用地治理的成效严格挂钩。
一是确定违法用地治理目标。综合考量各区(县)经济发展、辖区面积及历年违法用地治理情况,以2010年全市违法用地面积比2009年下降30%为目标,将全市2010年违法用地治理限定指标分解到各区(县)。
二是逐月统计比对。按照“一张图工程”的土地执法监察、监控系统中记录的违法用地情况以及季度卫片监测确定的新增违法用地面积,逐月统计并比对各区(县)月平均限定指标。
三是暂停审批通报。对月违法用地面积超过月平均限定指标的区(县),及时通报区(县)人民政府并暂停该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直至尚未整改的违法用地面积降至月平均限定指标范围内方可恢复审批。
截至目前,天津市已对1-4月份各区(县)违法用地治理情况进行了挂钩考核,对超过违法用地面积月限定指标的区(县),暂停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并函告有关区(县)政府。此项措施的实施,引起了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促进了违法用地的预防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