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 济南市要求,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济南市规定,须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主要是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如果该住宅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也须交存。
按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 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 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 120元。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 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 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济南市要求,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济南市还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严格的程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和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方可持相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或备案手续。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70% 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剩余款项须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后拨付。 (记者 晁明春 通讯员 于春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