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一经销商使用不合格的不锈钢材料给两消费者安装防盗窗,三个月后防盗窗生锈。消费者在要求经销商更换防盗窗无果的情况下,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获得10400元损失赔偿。
消费者聂某、娄某先后在今年六七月间,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请经销商邓某分别为他们安装不锈钢防盗窗4樘、3樘,材料和工时费共计3750元。三个月后,聂、娄两消费者发现防盗窗大面积生锈,即要求邓某更换,邓却称“是酸碱物质造成的生锈”。
县消协受理后调解未果。后经贵州省冶金有色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邓使用在防盗窗上的不锈钢材料属于不合格产品。据此,县消协依据有关条款,并经双方协商,由经销商邓某赔偿消费者聂某、娄某双倍材料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