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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坯房下岗:精装修售后服务谁买单

时间:2008-12-04 16:10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郭宁
  

  今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省市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房屋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采用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逐步取消“毛坯房”。政策一经发出,地产商纷纷响应,万达房地产公司率先声明将全力贯彻执行,从明年起该公司旗下所有新开发楼盘将全部实现一次性装修。消费者获知这一消息后,在欢欣鼓舞的同时,也表现出对精装修房屋质量的担忧。

  精装修省钱省心成新宠

  据了解,新建商品住宅采用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一经出现,就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记者在采访了部分消费者后,归纳出精装修房屋与传统毛坯房相比存在着以下优点:

  首先,在以往的装修过程中,部分业主擅自损坏房屋结构,推墙凿洞,甚至将承重墙打掉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房屋安全埋下严重的隐患。而精装修房屋则由开发商负责施工,就可以规避这一问题。

  其次,单户毛坯房装修会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精装修房屋由开发商统一购买装修材料,能够有效节约资源,从而降低购房成本。

  第三,由于入住时间不同,毛坯房装修可能会持续数年时间,其间产生的噪音和有害气体会对其他业主的生活造成不便。精装修房屋由于统一装修,可以大大减少分批装修带来的不便。

  第四,毛坯房装修费力费心。精装修房屋不需要货比三家讨价还价,也不需要盯着工程进度,很多消费者都乐于选择精装修房屋。

  不过,在精装修房屋种种优势背后,有关的售后服务问题成为困扰业主的一大难题。

  精装修不精反添麻烦

  今年5月1日,对已年近花甲的刘女士来说是非同寻常的一天。这天,孝顺的女儿将刘女士从老家接到了北京的新家中。

  看着装饰得温馨而漂亮的家,刘女士喜极而泣。当得知这房子里的装修、家电、家具都是由开发商安装、配置的后,刘女士更是觉得高兴:“我女儿平时工作忙,买房子不用自己操心装修的事情,直接拎包入住,真是方便啊。”

  可是就在刘女士住进女儿新家没多久,就发现了问题:洗手间地板砖的边缘有很多缺损,在洗衣或洗澡后经常会出现积水的现象。她担心,久而久之,会影响地板砖寿命。

  发现这一问题后,刘女士曾先后多次找到开发商反映情况,并商量解决方法。在刘女士几次三番的要求下,最后开发商终于答应为她家免费维修。虽然返工给自家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但是刘女士一家还是觉得松了一口气,毕竟几天的不方便能够避免以后的大问题。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地板砖修复没多久,刘女士发现买房时开发商赠送的DVD机和音响设备在使用过几次后便“罢工”了。“当天,我就去找了物业和开发商。物业说这电器是业主在买房时开发商送的,不在他们服务的范围内;开发商说我女儿在收房时已经确认过这些物品质量没有问题,时隔几个月,有可能是由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如果需要修理,那也只能由业主自己去找这些电器的售后服务部门,他们不负责任。我们究竟该找谁讨说法?”刘女士困惑地说。

  在和邻居的交流中,刘女士意外得知,原来吃哑巴亏的不只自己一家,这个小区的大部分业主都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墙壁开裂、管道漏水、门锁损坏……部分业主由于厌倦了与物业和开发商的争执,索性自己花钱重新装修。

  制定装修验收标准势在必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毛坯房建筑质量的验收已经实行了“一房一验”制度,但是针对精装修房屋的验收,还没有明文规定,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经常会处于劣势。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似乎成为消费者最后的“王牌”。

  目前,刘女士已经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女士的代表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现在在市场上,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大多十分简单笼统,有的甚至是照搬国家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范本。虽然这个范本一直在改进,但是随着精装房等新事物的出现,范本中存在的缺憾日益凸显。对于精装修房屋质量的细则约定,无疑是其中存在的一个最大漏洞。”

  王律师援引《合同法》中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王律师表示:“这些法律条文都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而且如果开发商已知而故意隐瞒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了这些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刘女士和王律师对于这场官司胜诉十分乐观。不过王律师告诉记者,刘女士及所在小区的业主其实并不希望采取打官司的方式进行维权。打官司劳心费神,即使胜诉,日后还要在小区居住,和物业搞僵关系不利于自己的生活。只要物业或者开发商积极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是愿意和解的。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实施或正在酝酿实施精装修房屋的“一房一验”的分户验收制度,而且还制定出了有关细则。相信“预防措施”会比“治疗手段”起到更好的效果。

  王律师建议,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书,对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与责任方进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建议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房屋装修的责任方属于开发商。也就是说,不管进行装修的单位是哪家,不管监督单位是哪家,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业主只需要找开发商解决问题。因为装修单位和监督单位是由开发商决定的,所以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最好能够在合同中对装修标准进行详细约定。包括装修材料的品牌、材质、颜色、规格、保质期、保修方、保修期等等,都要具体落实在书面合同中,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造成日后的纠纷。

  其实,无论是精装修房屋还是传统毛坯房,消费者购买房屋最看重的无疑还是质量和售后服务。

  在中国国情下,一个家庭用几十年辛苦的积蓄才能购买到一套住房,真诚希望开发商能够诚信为本,无论精装还是毛坯,都能给予消费者一个安全温馨的家。(《中国质量万里行》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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