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土地整理”,也许许多人会感到陌生。
比较专业的说法是,“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近几年,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对山岭薄地、荒丘内涝之处进行土地整理开发,这是一件泽被百姓的好事情。
但是,就是这种“陌生”,才使得有人胆大妄为———借土地整理“揩油”。
山东省临沂市的一个农业大县,每年都能争取到土地整理项目,而2006年至2009年,检察机关在该县土地整理领域查处了7起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均为管“土”吃“土”的“业内人士”。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进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从办案检察官的讲述中“还原”了隐藏在土地整理项目背后的“权钱交易”。
这些人或负责土地整理项目的竞标,或负责项目立项、报批,或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均握有一定的实权
“查处的7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分管土地整理的各级各部门负责人,权力相对集中。”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据介绍,7名涉案人员职位几乎包揽了该县涉土岗位: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孟某,分管某镇的农业综合开发与“2006年至2007年县二万五千亩农业开发”项目;王某、刘某则是县土地局土地整理中心前后两任主任;而乡镇土地管理所的两位所长以及两名乡镇分管土地管理所的副镇长李某、朱某也是“榜上有名”。
“这些人或负责土地整理项目的竞标,或负责项目立项、报批,或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均握有一定的实权。”临沂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说,就是这样的“实权”使这类犯罪事实和手段都比较单一,属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2004年冬,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孟某负责该县某镇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这个项目的主要工程(包括大口井、桥梁、拦水坝、道路等)都是通过招标来承包的。
在招标之前,镇里的黄某找到他,想要点活儿干,孟某说:“干可以,但是你得参加招标。”
黄某说:“这些活技术含量不是很高,谁都能干了,做标很费事,我也做不了,你把标底和我说说,我去参加招标。”
面对黄某的无理要求,孟某不但没有责怪,反而爽快地将项目中的大口井标底告诉了黄某,而黄某也“理所当然”地顺利中标。
事后,黄某给了孟某4万元以表答谢。
2006年,该县某镇中低产田项目开始规划设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派孟某在项目区负责,根据规定,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在招标开始前20多天的一个下午,杜某打听着找到了孟某家,在自我介绍后便开门见山问道:“您主管的项目有哪些工程?”
孟某回答说:“主要有大口井、修路、修桥、整地等内容。”
“能否干些活儿?”杜某随即提出要求。
孟某说:“干活必须参加招标。”
杜某爽快地回答:“我参加投标。”
不过,他在临走时却在孟某的茶几上放下了两个各装有一万元的信封。
据孟某供述,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中有3处拦水坝由于当时水量大无法计算,所以就没有列入项目的招标,杜某得知此情况后,多次找他要求承包拦水坝工程,但是自己都没有答应,也多次向镇里有关领导作了汇报。讨论了几次后,有关领导说,镇里欠杜某很多钱,又没有钱还,他又有挖掘机,他想干就叫他干吧。定下后,自己就告诉了杜某。过了四五天的一天晚上,杜某到自己家又送来了两万元。
不过,根据孟某的供述,“拿钱给活干”这样的标准,有时候他也是“心不甘情不愿”。
“也是在2006年的工程规划中,其中的30号井由于有石头,挖掘机挖不动,而小碌碡沟村有个扬水站,由于挖的井水量太小,建扬水站不合适,当时我们几个负责人就商量把30号井打到小碌碡沟村西北角。镇长助理尹某知道这个事后,就多次找我要求干这个活儿,我考虑他是指挥部成员,做这个不合适就没同意。他也多次找镇长要求,我也和镇长汇报过。后来镇长告诉我,影响不大的话,让他干算了,镇长说了,我也就同意了。”孟某说,“此后的五一期间尹某到我家去玩,我们聊了一会工地上的事,他就走了。他走时放了一个信封,我估计是钱,就让他拿着,他不拿就跑了。”
工程层层转包,降低施工标准,收受贿赂,造成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朱某是某镇分管土地管理所的副镇长。
2004年,他在该镇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将工程层层转包,降低施工标准,收受贿赂,造成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在检察机关的询问中,朱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作出了这样的供述:
2004年10月份,镇里有个市级土地整理项目,总数额可能是256万元,项目成立了指挥部,总指挥是镇长,我是常务副指挥,不过,实际上就是我自己负责这一块,镇长他们有时也就过去看看,其实什么也不管。大的工程由镇党委政府开会研究决定,一般两三万元的小工程,我自己就能定。
仲某原先开个建筑公司,我和他有个拐弯亲戚,是姨家表兄弟,早就认识。仲某可能听说我分管这一块,有一天,他找我要点活儿干,我说“行呀”,我同领导说说。后来我就把仲某想干活的事同镇长等人说了,他们也就同意了。
过了有十几天的时间,我打电话叫他来,说活儿定下来叫他干,但是干哪个地方得去抓阄,抓阄时他抓到了一个东寨西村的扬水站工程,造价不是16.5万元就是17万元,并交上了5000元押金。
仲某有个挖掘机,他想抓个整理土地或者是清淤的项目来,结果抓个建扬水站的工程,所以不大想干,当时我兄弟朱某办个建筑公司,后来我就对仲某说,你不想干的话我给你转让费,我干就是。
我们两个商议好了转让费是2.2万元,加上他先前支的5000元押金,我总共得给他2.7万元。
我支钱的时候,仲某说,你给我1.7万元,让你1万元。我什么也没说,就支给了他1.7万元,那5000元押金到现在我也还没领出来。
镇里的小流域项目是2004年10月份规划,11月份开始动工的。在2004年10月份左右,付某上我家找我,问我要小流域项目的工程活干,临走的时候,给我2000元。钱我收下了,之后我给了他一个小桥的工程,总造价1万元。
2004年,还是这个小流域项目,石香炉村的秦德东找了镇里领导,也找了我,想揽点活干,我给了他一块深翻地的活,总造价在2.8万元,干完之后,在2004年年底,快过春节了,他把一箱酒送到我家,临走的时候留下了1000元。
此外,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7年9月,在某小流域治理市级土地项目中,分管该工程的朱某将项目划成若干小块,只对外发包一部分,其余分包给了自己的关系户,借以收受贿赂。消息传出后,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引发了大规模的群体阻工事件,致使该重点工程受阻长达6个月之久。
他先把土地平整的事告诉我,使我揽到了这活,而且他是分管土地的副镇长,以后很多事还得用他
“给他钱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他是分管土地的副镇长,以后很多事还得用他。”当检察机关找到向该县另一名分管土地整理的副镇长李某行贿的刘某时,刘某“头头是道”地道出了“送钱”的理由。
2002年10月,该镇4个村搞土地平整。按照有关规定,土地平整一般要由村里写申请报告,镇土地所对报告审查,报经镇研究后再报县土地局审批。
通过工作关系,李某和刘某相识。
2003年10月,在李某的关照下,刘某承包了一个属于市级项目的土地整理。
2004年五六月的一天,刘某开车送李某回家,途中递上一个塑料包,说:“项目也干完了,钱也拨了,平时帮忙不小,给你这两个钱买衣服穿。”
李某回家数了数———两万元整。
“村里搞土地平整须先立项,哪个村将土地平整,土地所最先知道。李某是分管土地的副镇长,他先把土地平整的事告诉我,使我揽到了这活,再加上平时土地平整过程中给予的一些关照,我为了表示感谢才送他这些钱。”对于这两万元,刘某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土地整理”腐败三大原因
“项目是自己的”———权力不受制约。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权力过分集中。从土地整理项目工作流程看,基本上是土地整理承办部门自己立项、自己监管、自己验收、自己拨付工程款,明显缺少制约机制,带来的最直接的弊端是使一些握有实权的工作人员容易产生“一权独大”的错误思想,也促使一些工程包工头为谋取暴利,甘愿金钱铺路,想尽办法贿赂土管工作人员。
“这个工程我说了算”———重要环节少数人说了算。孟某在某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下来后,不让他人插手,一人组阁,制定标的,项目想给谁就给谁。又比如在工程施工中,工作人员与包工头串通一气,随意变更设计,任意追加工程量,造成“工程变更黑洞”。
“权力的空档多”———缺乏监督。一方面,缺乏集体决策机制。土地管理所,从机构设置到人的配备都是乡镇有关部门管理,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都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而土地管理部门行使的是国家土地管理和土地行政执法职能,这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形成了断层,在人员、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形成了管理的盲区。另一方面,没有有效引入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主要表现在土地整理工程的发包环节上。该实行公开招标的不公开;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又可以大量转包;招投标形式又极不严肃,像标价、工程量计算等重要内容可以随意变动。甚至一些有职有权的部门工作人员指定包工头承包项目,相互勾结,大肆侵害国家利益,某些包工头只要跟紧跟定某个领导就有大钱可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