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一消费者遭遇此事,将影响其享受首次房贷的优惠政策。有关人士认为,银行没有面签贷款合同涉嫌违规
山东省诸城市市民李先生近日反映,他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2004年,他曾在潍坊银行(原潍坊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办理过了一笔房屋按揭贷款,金额为8.9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李先生感到奇怪,自己没有贷款买房子,此前从未到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怎么会在自己名下出现房贷?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投诉:我的名下冒出8.9万元房贷
李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近日因资金周转紧张,他到中国农业银行诸城市一支行办理贷款业务,并提交了相关贷款材料。几日后,银行经查询发现,他曾在2004年办理过一笔8.9万元的房屋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15年,已在2008年初还清。
李先生感到奇怪,自己没有贷款买过房子,此前从未到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怎么会在自己名下出现这么一大笔房贷呢?随后,李先生来到潍坊银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在2004年,山东省诸城帅领服饰有限公司(记者注:现已注销)以公司近百名职工购房的名义,在潍坊银行新城支行办理了批量房屋按揭贷款,李先生8.9万元的房贷就在其中。
让李先生不解的是,自己没有在山东省诸城帅领服饰有限公司工作过,不是公司员工,该公司怎么能向银行提供出自己的有关贷款资料呢?据李先生回忆,2004年,他曾到该公司参加应聘,这是唯一一次和该公司接触的机会,当时在招聘表上填写了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没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最终未被录用。
银行回应:批量房贷的材料是企业提供的
8月31日上午,记者来到潍坊银行新城支行采访,该行行长王宗华告诉记者,不仅是李先生,其他人也向银行反映过这种情况。新城支行副行长李建胜向记者讲述了当时办理贷款的经过。当年,山东诸城帅领服饰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建房,该公司财务科为100多名职工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职工的贷款材料全部由该公司提供,新城支行只是派人到该公司办理了批量贷款业务。由于效益不太好,该公司在拍卖后才还上银行的贷款。
根据国家相关信贷政策,消费者首次利用贷款方式购买普通自住房,可以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的政策,而名下莫名其妙出现的8.9万元房屋按揭贷款,让李先生失去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
记者调查得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规定,“是否属于二套房贷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山东省银监局在最近下发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各行要严格执行二套房认定标准,严禁以各种形式放宽二套房贷款条件,不得以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由,对再次申请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改善型自住房的借款人降低首付款比例要求”,即便首套房贷款结清,再次购房就算二套房。根据以上规定,即便李先生以后以配偶或者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而申请贷款时,同样会被认定为二次购房贷款。
律师观点:银行没有面签合同涉嫌违规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表示,若李先生反映属实,应当是遇到了被他人冒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假按揭”的情况。“假按揭”使李先生无法享受到首次房贷的优惠政策,无疑加重了其经济负担。作为冒用李先生个人信息办理“假按揭”的山东诸城帅领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贷款机构要“严格贷前检查和按揭贷款发放标准,要坚持面测面试和实访制,把做实每笔贷款的尽职调查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坚持落实借款合同面签制度,核实借款人首付款真实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假按揭’、‘假首付 ’现象的发生”。宋斌表示,作为发放贷款的潍坊银行新城支行,对提供的贷款资料应当尽到严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并坚持按照当面签订贷款合同,实地走访的规定进行办理。若李先生的贷款资料非本人提供,特别是贷款合同及资料上的签名非本人书写时,李先生及和李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人,可以认为贷款机构未尽到核查义务,可集体追究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