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女士(化名)要求与某房产公司履行5年前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即按照当时约定的条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内环线内一套总价为89.8万余元的住宅。但房产公司事后不愿履行约定,于是卫女士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首期购房款26.9万余元,并赔偿购房经济损失166.9万余元。
日前,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卫女士购房款26.9万余元,并酌情赔偿卫女士损失83.4万元。
2003年11月,卫女士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以每平方米7100余元的价格购买内环线内一套住宅,总价为89.8万余元。同年12月,卫女士支付了首付款26.9万余元。
5年后,房屋开始预售,但卫女士迟迟没有等到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的书面通知。经多次交涉,房产公司均不予置理。卫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首期购房款26.9万余元,并赔偿购房损失166.9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开发商单方面解除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卫女士支付部分房款的事实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庭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