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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竟是“私房” 业主只享有住房和楼道

时间:2009-09-01 08:26来源:云南网 作者:daping
  

“房子盖好一年多了,但我没法搬进去住!”华宁人秦泰学看着自己在县城中心买的新房,悲从中来。“卖房时海报上所说的环境优雅去哪里了?这还不算,卖房人汪成名还说,小区道路都是他的,我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权,难道进门还要交过路费不成?”秦泰学担心地说道。

 

当然这种担心可能有些多余,8月2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汪成名表示,可以“高姿态”地把小区道路和大门免费供业主使用,至于绿化等问题不归他管。

 

环境较差小区没人管

 

这是一个置身于华宁城中心的住宅小区,与县城繁华的购物中心两两相望。这个位于华宁宁州镇卢家巷暂定名为“宁馨家园”的小区,却一点也不安宁更谈不上温馨:不大的土地上,横七竖八盖了3排房子,有40多户业主。记者在小区内看到,整个小区不仅没有绿地,连一棵植物都没有,本来不宽敞的道路上还被盖了一排车库,车辆驶入就更为困难,一位业主的防盗笼已经被车撞过几次。小区最内部的房屋单元,甚至没有消防通道,仅容人进入。整个小区除了新房外,还有两幢破旧的民房与新房连接,看上去极不协调。

 

“环境优雅,这像住宅小区?”小区住户王安乐很无奈,“攒了多年的钱,本想在城中心买套房子,上班方便些,可没想到环境会这么差。”

 

小区建起来1年多了,住户们没少跟汪成名反映绿化和车库的问题,可汪非但不管,还说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话,“你们买的是私房,仅能使用套内面积以及楼道面积,至于小区道路产权都是我的,我想盖什么是我的事。”后来,小区内这排拦路的车库对外出售了,而且小区共有的消防通道也以8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位业主。

 

小区住宅竟是私房

 

“既然小区都是他的私房,一个人怎么会盖40多套私房,而且全部都用来对外出售?”秦泰学表示了相当的怀疑。据了解,2006年8月16日,汪成名等16人以130万元的价格竞拍买下了这块土地,同年8月23日,16个受让人与华宁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将土地的使用权属归给汪成名使用。后来,这些房子都是在这块地上盖起来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房子确实是私房。

 

一个被大众所认为是商品房的房子,却从一开始就是私房,这让许多业主无法接受。“如果是私房,怎么能收我们的预售款,而且还按商品房买卖流程进行出售?像这样盖房子卖,我都早就发财了!”一位业主愤怒地说。“如果这都算私房买卖的话,那我以后自己去买块地来盖上个几十套房子,然后把它全卖了。没钱盖不要紧,我收预付款盖,不管怎么说这都是私房买卖,税费低不说,就算房子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方面有什么问题也不怕,私房嘛,国家管不了那么多。”一位知情人士如是说。

 

卖房者称卖房合理合法

 

记者来到华宁县城之后试图与汪成名联系,但他称由于自己人在外地,只接受了电话采访。据汪成名介绍,该小区的40套住房在2008年出售时均为现房,而且都经过了公证。当时就与购房者声明过,要买的话就签订购房契约,不买也可以退还之前缴纳的预付款。在声明之后,购房者们都签订了契约并付款。

 

而对于该“小区”绿化面积的问题,汪成名表示,由于这几幢住房都是他个人的私房,购房者们购得的,只是住房面积以及公摊过道,他并没有义务建设绿地。另外土地使用权以及车库所有权都属于他,建设局规划所亦未对他盖车库表示异议,所以他盖车库出售也是合理合法。如果住户们要搞绿地,可以由小区住户们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与有资质的物管公司联系,由物管公司来建设并维护。

 

由于汪成名之前已经对住户们说明,该“小区 ”除住户们购买的住房面积和公摊过道之外,均是他的私产,一些住户担心以后出入自家大门,还要交“过路费”。对于这种担心,汪成名在接受采访时“高姿态”地表示,“小区”道路和大门可以无偿提供给住户们使用,大家不必担心。

 

在接受采访时,汪成名多次强调,他出售私房的整个程序都是合理合法的,否则住户们的土地证 、房产证不可能办理下来,而既然现在许多住户已经拿到了两证,就证明他的私房买卖属于合理合法的范畴。

 

律师表示不能违反物权法

 

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云苍说,宁馨小区的房屋如果存在违反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的,及违反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对该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采取强令拆除违法建筑、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另一方面,如果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卖房者对房屋的绿化等小区环境有过具体明确的承诺,而实际交付房屋的绿化或者小区的环境与承诺、约定不符的,购房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要求卖房者(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宋云苍表示,根据《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该小区的住户在取得其房屋的专有权的同时,还取得了该小区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所以,住户没有必要担心卖房人将来向其收取所谓的“过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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