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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年起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有合法产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云南将放宽购房落户的条件,取消房屋金额和入住时间的限制,无论是购房、继承或获赠的房屋,房主及配偶子女都可以落户。

  这一消息是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严尚智向媒体透露的。作为云南深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

  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是这次户籍管理改革的核心和户口迁移落户的基本条件。

  由于现阶段还客观上存在城乡差别,城乡相关政策也还有一定差距,不可能实现户籍关系自由迁移。因此,在城镇或农村迁移户籍关系时仍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

  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据了解,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放宽购房落户条件。过去的户籍管理制度对购房落户均有一定限制,即购房总价值超过30万元以上可凭房产证落户一人,超过60万元以上的可落户两人,依此类推,但若是按揭购房需还清贷款;如果是二手房或购房不足30万元的,需要居住满5年以上,并且原住户户口迁出该住址,才能办理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落户手续。

  严尚智介绍说,改革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取消了在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方面的限制。规定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二手房”及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都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

  不过,在云南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严尚智说:“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

  ■学生落户办法

  参加国家的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当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登记,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在云南省范围内就业的本省应届高校毕业学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落户难的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将用派出所的门牌号码建立“直管公共户口簿”为其办理户籍迁移登记、纳入管理。

  ■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

  《意见》规定了相对取消“三投靠”的限制条件。一是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合法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二是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居住地办理迁移落户。三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在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可申请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据新华社、《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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