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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指导价四年未更新 村民状告政府不作为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许海涛
  

  河北省邯郸县东柳林村村民李跃安自家房屋被拆迁,评估公司依据邯郸市政府4年前拆迁补偿指导价确定拆迁价格,李跃安等8户村民将邯郸县政府和邯郸市政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及时更新拆迁补偿指导价。

  红头文件惹争议

  东柳林村是邯郸市的城中村,2002年该村列入邯郸市城中村改造计划。2005年,邯郸县建设局发布“邯县拆许字(2005)第1号”公告,拆迁人为邯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跃安等8户村民处于被拆迁范围内。因拆迁补偿价格争议较大,李跃安等户拒绝拆迁。

  邯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邯郸市力天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李跃安等被拆迁户房屋进行评估,2006年12月7日,李跃安收到自家房屋估价结果报告,补偿价格由区位补偿、院落土地补偿、建筑物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组成,共计28万元左右。

  令李跃安不满的是,28万元左右拆迁补偿款中,区位基准价定为1000元/平方米,评估人员称估价的依据是“邯建字(2003)3号”文件,东柳林村属于三类地段,1000元/平方米已是最高价格。

  “这个价格已经4年没有更新。”李跃安称,2003年,东柳林村的商品房价格处于全市平均水平,经过几年发展,现在这个地段已经成为邯郸市商品房开发的黄金地段。


  记者注意到,创鑫房地产公司目前在同类位置开发的阳光城项目,多层建筑的市场价每平方米在3400元左右。

  “这是不公平的,”李跃安说,“我们买的商品房是市场价,开发商要拆迁却拿出政府几年前给出的区位指导价。”

  今年4月底,李跃安等8户村民将邯郸县政府和邯郸市政府诉至邯郸县法院,村民们要求邯郸市、邯郸县政府履行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具体为2004年、2005年、2006年,原告所处被告辖区位置)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之法定职责,以备房屋拆迁评估时参照使用,并承担村民们的诉讼费用。

  拆迁补偿指导价多年未更新

  引发这起诉讼的红头文件,是2003年邯郸市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市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4部门联合出台的邯建(2003)3号文,这份名为“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首次确定了当地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并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基准价格。该文件按照地段,把邯郸市城区房屋拆迁分为三类指导价,李跃安等户的东柳林村属于三类地段,其最高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000元。

  李跃安的代理律师、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称,这份文件出台时就有明显硬伤,文件中没有规定要及时更新房屋拆迁指导价。

  殷清利说,建设部2004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李跃安说,依据4年前的未更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拆迁价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政府指导价属于公权越位?

  因为2003年的3号文,邯郸市县两级政府成为被告,邯郸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恩祥解释说,根据《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邯郸市关于拆迁管理的市政府令,都没有硬性要求“每年”公布数据,只说“定期”,王恩祥认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裁量权,是否更新数据,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所以目前3号文依然是合法的。”

  王恩祥同时也承认2003年的文件已经确实过时了,他认为“政府不再确定区位价格,拆迁补偿的价格完全交给市场,由市场评估决定补偿数额。”据悉,邯郸市拆迁办正在起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草案)》,该办法已取消政府区位指导价。

  邯郸市拆迁办主任王恩祥称,2003年3号文未能及时更新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文件由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拆迁办4个部门联合下发,具体修改更新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程序比较复杂。”

  东柳林村李跃安等村民认为,邯郸市拆迁办无法及时更新拆迁指导价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3号文已经影响了公民拆迁补偿估价。 

  邯郸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裴祝江认为,8户村民所在的东柳林村拆迁许可证是在2005年9月1日发的,所以房价的评估时间应按照2005年的市场价格评估。

  裴祝江认为,8户村民的拆迁补偿价格实际上已经高于“3号文”,被拆迁人可选择两种办法,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开发公司鼓励产权调换,而且大部分拆迁户都选择了这种办法。按照货币补偿计算,不要回迁房的,开发商按高于回迁房(1680元/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收购,算下来,他们的利益并不受损。

  邯郸市拆迁办主任王恩祥认为,个别拆迁户怀着发横财的心理,张口要百八十万元,抗拒拆迁,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我们要保护拆迁双方的利益,不能因为拆迁和旧城改造降低居民的生活标准,而对部分拆迁户“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做法,也不支持。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建敏认为,本案的核心是被拆迁的房屋价值到底是市场说了算,还是政府文件说了算。国家公共权力是服务性的,而不是收益性的,它应将对私权利的保护作为自身的目的性追求,邯郸市县两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机构,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对私权利的合理保护。评估机构应按照真实房屋市场价值评估,而不是仅仅按照文件评估。

  据记者了解,邯郸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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