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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业主损失咋赔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洪敬谱 赵国强 张学勇
  

  根据使用性质,我国对土地制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近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建设,不少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后,遇到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情况。受损业主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基于我国法律法规就此规定不明,且目前尚无同类判例可供参考,近日,有关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赔偿方案。

  事件

  商铺“寿命”将被缩短10年

  今年5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置信柳城谊苑小区业主刘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他所购的该小区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了10年,与开发商协商至今无果。

  在刘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如图)分别显示,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2002年1月15日至2052年1月15日;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时间为2005年10月14日,土地性质为商用,终止日期为2042年1月15日。

  刘先生认为,土地使用年限“缩水”将给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2042年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如其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获得批准,他将为此支付10年的土地出让金;如续期申请未获批准,则意味着该商铺的“寿命”将被缩短10年。

  5月15日上午,记者欲联系采访该小区开发商——四川炎华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华置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袁先生,被对方谢绝。

  土地使用年限减少30年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一位消费者向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购买的由合肥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已更名为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兴花园小区的住宅,购房合同上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今年1月份土地使用权证下来时发现,土地使用年限变成了40年。

  4月20日,笔者在该业主提供的购买合同上看到,约定地号为W19208住宅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为1997年9月11日至2067年9月11日,其土地使用权证上写着“房屋的地号为W19207,终止日期为2037年9月”。该业主称,该小区和他一样存在住宅使用权“缩水”的共有54户业主。

  5月11日,安徽中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操作上失误所致,现在该公司正在协调解决。

  5月14日上午,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蜀山分局副局长程汉生告诉笔者,中兴花园小区普通住宅房原来的大宗土地证是“商业服务”,所以小土地证也是商业服务用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笔者在其提供的日期为1997年9月11日、盖有合肥市土地管理局公章的土地使用用途文件上见到,土地用途为“商服”,地号为“W19207”,使用年限为40年。

  5月14日下午,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黄处长协调帮助下,笔者见到了盖有合肥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专用章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合证地证[1997]054号),日期为1997年9月11日。在该批复上写道,中兴花园小区的用地分为两块,一块是住宅用地(别墅区),地号为W19208,使用年限为70年;一块是商业用地(普通住宅区),地号为W19207,使用年限是40年。

  土地使用年限差了10年

  5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七里晴川小区业主肖先生向笔者反映,该小区113户业主购房合同上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相差10年。肖先生告诉笔者,2005年买房时,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2003年-2073年,为70年。2006年5月份,业主办房产证时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是1993年-2063年,为60年。

   这113户业主与该小区开发商——武汉城市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集团)交涉,城开公司称属笔误,不是欺诈,提出收回购房合同,加以更正,并按每平方米每年1.5元的标准对业主给予10年的补偿。业主们对此不能接受,要求重签合同,再由城开集团按有关法规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目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观点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等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意味着,开发商在售楼之前对土地的性质和使用年限是知晓的。

  5月16日,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晋康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如果业主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的土地使用年限比合同约定的短,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董绪公表示,上述纠纷中,如果炎华置信公司在售楼前已明知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在签约中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并签为50年,那么,其行为涉嫌合同欺诈。

  5月15日,安徽省消费者协会首席法律顾问杜怀苏律师认为,上述纠纷中,合同上写的是地号为W19208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证却是地号为W19207的住宅,开发商向业主隐瞒事实,违背了《合同法》属违约行为。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住宅使用权出现“缩水”,无论是否给业主造成损失,开发商在销售时没有告知业主房屋的性质,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5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城开集团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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