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文件部分内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中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如不按时移交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不移交土地的农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