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方案:
争议不影响征收实施
巧家县在实施这份安置补偿政策之前,2009年11月起曾实施过《巧家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巧政发〔2009〕79号)。
当地村民说,相对而言,79号文显得公平些。较早进行征地拆迁的迤博六组,53户拆迁户中,有19户认同79号文,并签订了拆迁协议。
在他们的房子灭失后、其他村民观望之时,2011年4月12日,《巧家县县城规划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巧政发〔2011〕28号)出台实施,替代了之前的79号文。
79号文发布时,村民们参加了两次县国土局组织的会议。尽管会议有争执,拆迁补偿却是拆多少面积补多少。而不是28号文这样,征60-100平方米,只能划80平方米,征再大面积,也最多划150平方米。
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面,79号文规定,土地被征完的,按人头划给60-100平方米宅基地;到了28号文,完全失地,按建筑成本价安置10平方米商业门(铺)面。
此外,28号文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参照现有房地产市场价,而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计算。村民的砖混结构的房子只补偿1081元/平方米,但巧家的商品房价现在已经达到3000元/平方米。
此外,28号文规定,对该方案的任何反对、争议均无效,有争议只能“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中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方清明起草过不少征地方案,他读到该条的最后一句时,表示惊讶:如不按时移交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不移交土地的农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