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投诉增加的趋势,天津市工商局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使用和签订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加格式条款存在问题较多,主要集中在十个方面:一是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二是违约赔偿比例约定明显不平等;三是房地产商擅自提前交付商品房,让购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四是随意改变公用部分设计,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五是不把符合要约的广告宣传当作要约;六是强收各种不合法、不合理费用作为交房条件;七是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将共有部分作为无效赠予,欺骗购房人;八是宣传广告对有关商品房项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内容存在虚假成分,将与该楼盘无关的周边配套设施联系在一起,使人产生误解;九是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剥夺购房人的权利;十是合同文字表述不清,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天津市工商局已责令相关企业对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合同条款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