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公民个人或自由组织可以依法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自用住房,但在一定时限内需要限制转让,以区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经营行为。”
7月8日,河南省人大代表、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启生在其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修改意见当中如是提出。这在当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征集的589条地方立法规划建议当中格外瞩目。
张启生这一建议的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
张启生认为,允许公民自建自用住房,可以规范各种集资建房行为,充实普通公民住房需求,调节城市市民住房不足,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操纵房价上涨等社会腐败现象,进而丰富城市建设和市场调节机制。
对此,东方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经济学家刘玉录表示,该条建议一旦被采纳,便可打破过去只有法人和机构拿地的单一模式,有利于实现土地使用权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个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但目前我国有资金实力拿地的个人较少,更多是通过法人或合伙人联合拿地。鉴于房屋的开发成本较高,合伙人联合拿地更容易引发资金风险。”刘玉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