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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拖10年 法院判开发商赔106万利息

时间:2009-02-05 19:01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有这么一家建筑公司,尾款被开发商拖欠了10年,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把已付的本金全部算总账,结果渝中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尾款,并且赔偿10年的利息106.5万元。

  1998年,四川省武胜县的一家建筑公司与重庆某开发商签订了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使用后,3个月内付清尾款,如不按时付清尾款,开发商便要承担高达11%。的月息。

  1998年11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通过结算,最终确定开发商应该在3个月内,支付给建筑公司621.8万余元。但开发商并没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工程款。而是从1998年起,至2007年2月期间,每年支付部分工程款,还拖欠了23.4万元尾款。最后,开发商干脆拒付尾款了。

  建筑公司就此问题咨询律师,律师称,按法律规定,只要是超期支付的,都可要求支付利息。

  近日,渝中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尾款23.4万元,同时支付1999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共计106.5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判决如此高的利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把所有超期支付的金额全部算违约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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