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瑞轩小区的78名业主,认为地下一层的锅炉房应归业主所有,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朝阳法院认定锅炉房不属于公用建筑面积,驳回了这些业主的诉求。
2002年起,王先生等人陆续购买了裕瑞轩小区的房子。该小区的地下一层是设备层,配有锅炉房、机房等设施,其余则为自行车库。王先生等人入住后发现,开发商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将自行车库打成隔断,准备出租,还控制了锅炉房的钥匙和技术资料。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影响了业主正常使用自行车库。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裕发集团向业委会移交锅炉房及相关资料,并确认自行车库归业委会和全体业主所有,恢复隔断前的原样。对此,开发商裕发集团辩解说,公用建筑面积中不包含锅炉房等设备。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开发商提供的规划图等证据,供暖锅炉房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业主无权就供热区域等向裕发集团主张权利。虽然自行车库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它的服务对象应为全体业主。裕发集团将自行车库隔断成若干独立空间,改变了使用功能,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法院判决裕发集团拆除自行车库隔断墙,业主们的其他诉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