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德花苑小区物管费之争二审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张怡川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谁定?广州市解困安置小区聚德花苑业主,因质疑8年多来两任物业公司都没有与业主协商定价而拒绝交费。上周五,这场物管费之争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业主收费从未商量过
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的大塘聚德花苑小区是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开发建设的解困安置小区。小区建成后广州市住建办委托大塘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04年3月20日,广州市住建办与广州市棠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委托棠苑物业从2004年3月20日起进行物业管理。物管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暂按多层住宅0.5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20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
但这个收费价格一直得不到小区业主的认可。“8年了,两任物管都拒绝和我们协商收费标准。”小区业主萧先生告诉记者。小区约有70%的业主在不同时段拒绝交物管费,拖至今年3月,棠苑物业将其中两名业主告上法院,追索拖欠的物管费。
一审收费标准按前例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业主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2006年1月19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物管费的标准,法院认为,广州市物价部门已规定从2004年10月起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但聚德花苑小区至今尚未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致使业主和物管不能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收费标准。
但据调查,原物管曾与该高层住宅业主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问题有过争执,经过法院调解后达成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的协议,后来棠苑物业也以这个标准收取。现在棠苑物业要求业主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高于其曾向同类住宅其他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对被告不公平,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被告要求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意见有理,予以支持。
二审个案收费不应参照
棠苑物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在二审的庭审中,棠苑物业指出,一审法院以棠苑物业在其他案件中与其他业主达成的调解意见为依据进行本案判决是错误的。棠苑物业承认的确与其他业主达成调解协议,表示可以“暂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只是在个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此,被诉的业主表示享受“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并非同一栋楼的个别业主。只是物业公司在发票上作了所谓的“技术处理”致使业主方难以取证。
庭审结束后,双方将进入调解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