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交付定金后,由于政策调整,自身不符合相关购房条件而无法买房的,卖家是否应退还定金呢?昨日,三水区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支持了购房人的要求,判令卖家退还定金给购房人。
案情回放:卖方拒退定金
原告黄先生是清远人,在去年9月22日他相中了三水区乐平镇某处大型楼盘的一套物业,由于价钱合适,黄先生当场就交纳了10000元定金,并与售楼小姐约定10月1日签署合同。
2010年10月1日早上,黄先生带着全家人高兴地来到售楼部准备签署买房合同,但却被告知由于9月29日出台楼市新政,规定如果外地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社保或纳税证明的,银行将不会发放贷款。黄先生全家的心情很失落,但由于自己确实无法提供相关社保或纳税证明,也没有能力支付全额的购房款,买不到房子也没办法。
黄先生家认为既然无法购房,那房产公司应将定金退还给他们。但房产公司却认为黄先生无法购房的责任不在他们公司这里,是措施突然调整,房产公司没有过错,黄先生可以不选择银行贷款,全额支付房款购房,因此定金不能退还。黄先生与房产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为拿回定金10000元,遂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追回定金。
承办法官认为,出卖人通过认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官认为,黄先生为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实际筹集资金10万余元并出具了单位证明、首次置业证明等所需资料,但由于关于房产销售的政策变化,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办理银行按揭,黄先生又不具备一次性付款的经济条件,因此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中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黄先生有权拿回10000元定金。
法官:买卖双方均不属违约
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菅志远法官表示:对因国家调控政策出台而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售房人与买房人均无过错,双方均不属于违约。因合同已无法签订或无法实际履行,根据公平原则,售房人依法应将收取的定金退还买房人。(记者杨波通讯员洪宗健、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