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营销公司的合作结束后,营销公司的人居然还在售楼部里卖楼,一名销售经理借此骗走买家2万元定金。买家发现受骗后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昨悉,原告胜诉。
2009年6月,邵某在江岸区上海路附近寻购房屋,在一处楼盘遇到了一男一女。男子自称是刘某,是该楼盘的销售经理。看过房子之后,邵某选中了一处五楼的房屋。
同年6月10日,邵某又来到售楼部,向刘某缴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刘某则出具了盖章的收据。之后,邵某再来售楼部,却也没见到刘经理,开发商竟然也说从来没有收过邵某的定金!
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2006年初曾将楼盘委托给一家营销公司销售,刘某是营销公司的工作人员。2007年,双方合同终止,但是刘某一直在售楼部处理善后。
该案审理中,开发商认为此事完全是刘某个人所为。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及时收回、控制售楼部,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且与邵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该公司退还邵某2万元定金。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昨悉,武汉市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